第一条:分子纳米结构与纳米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的研究目标是研究从分子或纳米单元形成组装纳米结构所涉及的基本科学问题以及相关技术,包括研究纳米单元的形成和组装规律,通过设计、合成以及选择分子或纳米单元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构筑具有特定功能的结构。重点研究纳米结构与功能的关系,还将发展相关的探测技术,进行纳米结构的性能和应用研究,特别是有重要前景的器件应用基础研究,为基于分子层次的纳米技术提供实验基础。主要研究方向为:(1)分子组装及纳米结构的构筑;(2)分子组装结构的调控及变化规律;(3)功能纳米结构的制备及物理化学性能研究;(4)生物单分子与分子间相互作用的实时研究;(5)单分子和分子纳米结构的物理化学研究;(6)纳米检测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同行科学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院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中,化学研究所的委员不得多于三分之一;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院主管部门从国内外科学家中选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届;副主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院主管部门聘任。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组成,实验室设专门科研基金资助客座人员来室工作。国内外学者可根据本室《开放研究课题指南》申请实验室基金,经批准后来室进行工作,也可自带课题与经费来本室工作或进行合作研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评审,室务委员会管理的制度。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特别要把团结和培养人才,并为他们创造科研条件,争取多出高水平成果和优秀人才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聘请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负责实验室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掌握研究方向、审定《开放研究课题指南》、组织成果评价、讨论和审议实验室的经费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
第七条:室务会由重点实验室全体高级职称研究人员组成。室务会参与室内重大事项的讨论,向室主任提出建议,由室主任决定,经室务会通过,由室务会分工实施。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将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为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我国未来发展的科技储备做出贡献,同时也要通过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争取多渠道经费支持,参与国际竞争。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用以资助实验室基金课题与客座人员来室工作。国内外的科学工作者都可以在实验室发布的《开放研究课题指南》范围内申请研究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资助后,来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也可受聘参加合作研究,或者自带课题和经费及配套设备来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凡需取得重点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均需经过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课题结束时,须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论文发表时,必须标注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积极鼓励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参加国内外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在主任领导下专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操作以及发展研制,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交流和运行经费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科研经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和协作加工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会议与科学考察调研费;
3.获准在实验室从事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的旅差费、生活补贴以及特批的青年高级研究人员的工资补差;
4.在无法解决住房条件时的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费。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每年将出版年报刊登实验室成员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各种研究项目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客座研究人员在开放研究基金支持项目中得到的研究结果。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定期检查评议,实行择优支持和淘汰的制度。每年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议,发布检查结果。对优秀研究人员和课题组予以表扬,还在科研经费、设备改进等方面根据需要,优先支持;对有明显不足的个人和课题组提出批评警告,限期改进,连续给予批评警告者将被淘汰。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重点实验室室务会负责解释。
二零零八年一月修订